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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暖器1度电全屋35℃?真相来了……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admin 88 93

“1度电全屋35℃”

“耗电量1小时0.27度”……

以为是“黑科技”带来的“福音”,

结果却是网店的不实宣传。

电暖器宣传乱象如何治理?

如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某商家通过网络销售电暖器,

购买页面显示

“1度电全屋35℃”

“耗电量1小时0.27度”

“1分钟温度从15℃以下升至35℃”。

但经第三方机构检测,

实际情况却是

“1度电由17.4℃升高至23.8℃”

“1小时耗电量为1.954度”

“1小时室内平均温度

由17.4℃升高至26.4℃”。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

经营者不实宣传,

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遂向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

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20万元。

经营者认为,

这是行业内的“惯例”做法,

自己的宣传行为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营者明知不能达到宣传的功能,

故意提供误导信息,

让消费者以为

涉案电暖器节电性能更优,

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判决经营者立即停止不实宣传

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综合考量产品销售情况及整改情况,

判令经营者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不实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对网购商品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而销售网页对商品性质、功能等的宣传,是消费者作出选择判断的重要信息依据。

二、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已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法院在判令被告停止不实宣传、公开赔礼道歉的同时,还综合考量被告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获利情况、自行整改情况及产品销售等因素,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本案审理中,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经营者支付的赔偿金将归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账户,并承诺专项用于消费公益事项的支出,相关工作的开展亦将受到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消费公共利益。

三、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梁顺龙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上海市政协委员,民革上海市委会委员,民革静安区委会副主委,观察者网副总经理、副总编辑

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更是关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民生重点。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十七条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