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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警方高压态势扫黄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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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开展,香河县公安局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积极组织开展治安乱点乱象集中清查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次集中清查整治行动,以足疗、按摩、发廊等容易滋生“黄赌毒”违法犯罪场所作为延伸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5月23日上午,在前期缜密侦查取证基础上,香河县公安局多警种部门联合行动,集中统一收网。经查,犯罪嫌疑人郝某(男,吉林省榆树市人)对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高某(女,固安县人)、赵某(女,内蒙古开鲁县人)对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郑某(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等11人对拉客招嫖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郝某已被刑事拘留,违法人员高某、赵某、郑某等13人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市民应遵纪守法,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弘扬社会正气,不要轻信各类广告卡片信息,切勿以身试法。同时要提高警惕,提升道德防线,警惕不法分子以“养生保健”、“足浴会所”为幌子的广告或短信,以防误入不法人员设置的陷阱。

普法时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