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经营部和我乐公司分别是《欢乐颂1》和《欢乐颂2》的橱柜提供商。在《欢乐颂2》中,我乐公司继续沿用了金迪经营部的设计,并在后期宣传中以“独家出品”、“《欢乐颂2》唯一整体橱柜和全屋定制合作品牌”等名义对外宣传。
自己辛苦设计的橱柜,却被他人标榜为自己的产品,金迪经营部对此十分不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需要经营者之间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和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我乐公司获得了《欢乐颂2》授权,以“《欢乐颂2》唯一整体橱柜和全屋定制合作品牌”的名义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也属实,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对此,金迪经营部向上海知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我乐公司“独家出品”等宣传内容足以让公众形成误解,我乐公司在其官网上对《欢乐颂2》展示的与《欢乐颂1》外观完全一样的橱柜的设计风格大肆宣传,必然会引起普通受众的误解。





